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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四川省城市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发布

  • 发布日期:2019-06-10      浏览次数:1144
    •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臭氧污染的重要前体物,为积极推进环境空气VOCs监测体系和能力建设,摸清生成臭氧的重点VOCs种类,掌握重点VOCs浓度水平和变化规律,支撑开展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2019年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监测函〔2019〕11号),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2019年四川省城市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要求,2019年四川省21个市(州)均要开展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NMHC)和VOCs组分指标监测工作。成都市在《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2024号文)基础上,从5月份开始,增加非甲烷总烃(NMHC)指标监测。
        眉山市、自贡市监测项目为非甲烷总烃(NMHC)、57种非甲烷烃(PAMS物质)和13种醛酮类VOCs组分。其余18个市(州)监测项目为非甲烷总烃(NMHC),有条件的或出现臭氧超标的地方,要开展57种非甲烷烃(PAMS物质)、13种醛酮类VOCs组分。
        《方案》提出,每个城市应至少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内的臭氧高值区域,设置1个监测点位;有条件的城市,要在城市上风向或者背景点位、VOCs高浓度点位、臭氧高浓度点位与地区影响边缘监测点(下风向点位)增设监测点位。
        根据《方案》,VOCs监测采用手工监测或自动监测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开展自动监测。为了确保监测数据可比性,自动监测仪器建议优先选用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标准,通过环境监测仪器适用性检测的相关产品。
        非甲烷总烃(NMHC)、VOCs组分自动监测仪器全年运行,每小时出具1组监测数据,自动监测设备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数据业务平台联网。建议VOCs组分自动监测点位同时配有NO、NO2、O3、CO和气象等监测设备。
        《方案》提出,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采用交叉检查、统一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数据审核等手段,对样品采集、分析测试等环节进行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管理。
        根据《方案》,手工及自动监测结果均通过监测总站数据业务平台上传。数据单位统一为标准状态下(0℃,1标准大气压)的体积浓度(nmol/mol),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各市(州)定期向省总站报送行政区域内所有点位上月的监测数据报表和分析报告。省总站将定期通报各地监测结果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等情况。
        从2019年5月起,各市(州)开始开展VOCs监测工作。各市(州)环境监测站负责本地所有手工及在线监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自动监测设备与监测总站数据联网以及手工及在线监测数据审核、数据报送工作。(详情请见附件)。
        我国作为制造业大国,VOCs每年排放量高达3000多万吨,位居世界位,对大气污染影响较大。2016年初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纳入监管范围。随后,各地区各行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规程和标准。
        在政策的强力助推下,VOCs监测行业存在巨大的市场机会。据预测,“十三五”期间VOCs监测治理市场规模将超过15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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